和解書

  • 和解書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和解契約有哪些內容需要約定,可參考相關說明

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必須有下列情況之一,才能撤銷和解:
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
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
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預約後,安排週一至週五上午10:00〜下午6:00,到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158號10樓之3(捷運松江南京站8號出口步行約3分鐘)諮詢。

※若有特殊情形,得協助安排其他時間。 ※若有特殊情形,得協助安排其他諮詢地點、視訊會議或電話會議。

諮詢時間,皆以1小時為單位

跟金錢、財產有關的和解條件,強烈建議另外送至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將和解協議內容"公證",確保對方履行,不履行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