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錢不還能告對方坐牢嗎?律師解析「惡意倒債」的 4 種刑事責任與自保關鍵
遇到對方借錢不還,甚至避不見面、或是明明有錢卻故意脫產,債權人最常問的問題就是:「我可以告他詐欺嗎?能不能讓他去坐牢?」
在法律實務上,「欠錢不還」通常屬於民事糾紛,也就是說,原則上「欠債不會坐牢」。但是,如果對方的行為涉及「惡意」手段,例如一開始就打算騙錢,或者在法院判決後惡意脫產,那就可能踩到了刑事責任的紅線。
以下我們將艱澀的法律條文拆解,告訴您在什麼情況下,債務人可能構成犯罪。
1. 一開始就沒打算還錢:詐欺罪
很多債權人第一時間想告的就是詐欺,但在法庭上這也是最難證明的罪名。
法律重點
依據《刑法》第 339 條,必須證明對方在借錢的當下,就用了「詐術」(騙局),而且心中根本就有「不法所有」的意圖。
實務情境
- 一般借貸(難成罪): 小明借錢時是真的想投資,但後來生意失敗還不出錢。這是「投資失利」,屬於民事糾紛,不構成詐欺。
- 惡意詐欺(可能成罪): 小王謊稱家人生重病急需手術費,並偽造醫院收據向你借錢,結果拿到錢後跑去賭博。這種用「虛構理由」騙錢的行為,就極可能構成詐欺。
提告詐欺的成敗關鍵在於「借錢當下的意圖」。若對方借錢後有還過幾期利息,後來才斷供,法院通常會認定他一開始有還款意願,只是後來無力償還,因此判決詐欺不成立的機率很高。
2. 快被查封了趕快把錢藏起來:損害債權罪(俗稱脫產)
這是在追討債務過程中,最讓債權人跳腳的狀況。明明官司打贏了,對方的帳戶卻空空如也?
法律重點
依據《刑法》第 356 條,當債權人已經取得「執行名義」(例如:法院判決書、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本票裁定等),且對方「將受強制執行」時,若債務人為了不還錢而隱匿、毀壞或處分財產,就構成犯罪。
實務情境
老張收到了法院的支付命令,知道房子快被法拍了,立刻把房子「假買賣」過戶給親戚,或是領光存款藏在家裡。這種意圖讓債權人「拿不到錢」的行為,就是標準的損害債權。
「時機點」非常重要!必須是在取得執行名義後(或將受執行之際)發生的脫產行為才算。如果他在你提告之前就把財產轉移,雖然可能無法用刑法制裁,但你仍可透過民事訴訟行使「撤銷權」。
3. 公款私用或背叛信任:侵占罪與背信罪
這兩條罪名通常發生在有特定關係的人之間,例如合夥做生意、員工或受託人。
侵占罪(把別人的變自己的)
- 情境: 你借摩托車給朋友,結果朋友把車拿去賣掉換現金;或是業務員收了客戶的貨款,沒有繳回公司卻放進自己口袋。
- 核心: 東西原本是合法在他手上(持有),但他產生了壞念頭將其據為己有。
背信罪(幫人辦事卻搞鬼)
- 情境: 公司採購經理明知 A 廠商報價高且品質爛,卻為了收回扣而向 A 進貨,導致公司虧損。
- 核心: 重點在於「為他人處理事務」卻違背任務,造成本人損害。單純的借貸關係通常不適用背信罪。
結論:遇到惡意倒債,我該怎麼做?
面對債務人惡意避債,除了民事上的支付命令、強制執行外,若您掌握了對方涉及上述刑事犯罪的證據(如:造假的借款理由截圖、脫產的資金流向),可以考慮提出刑事告訴,「以刑逼民」迫使對方出面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