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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與解答

原告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是否需要經過被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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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撤回起訴或撤回上訴,是否需要經過被告同意,需視訴訟進行的階段而定:
 

一、撤回起訴

原告原則上可以在判決確定前撤回訴訟的全部或一部。然而,如果被告已經針對本案進行言詞辯論,則原告撤回起訴應得到被告的同意。

•「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的判斷標準:這指的是被告在言詞辯論期日或準備程序期日,就訴訟標的的法律關係進行了實體上的陳述。若被告尚未開庭或未到庭,即使以書狀進行了實體上的陳述,仍不算已為本案的言詞辯論。
•需要被告同意的原因:此規定旨在保障被告的訴訟權益,避免被告在已花費時間、精力準備訴訟及答辯後,原告卻任意撤回,導致被告的心力白費,且可能再次面臨訴訟的困擾。
•被告未表示意見的處理:如果被告在收到法院通知撤回起訴的書狀或筆錄後,於十日內未提出異議,則視為同意撤回。
•撤回起訴的效果:訴訟經撤回後,視同未起訴。若是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原告可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二、撤回上訴

上訴人原則上可以在終局判決前撤回上訴。通常情況下,撤回上訴不需要被上訴人的同意。

•需要被上訴人同意的例外情況:如果被上訴人已經提起附帶上訴,則上訴人撤回上訴時,應得到被上訴人的同意。
•共同訴訟的特殊情況:若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的各人必須合一確定,其中一人或數人撤回上訴時,法院會通知其他視為已提起上訴的共同訴訟人,命其於十日內表示是否撤回,逾期未表示者,視為亦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的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二項至第四項關於撤回訴訟的規定,於撤回上訴時準用之。這表示關於撤回書狀或言詞撤回的程序,以及被告(被上訴人)未於十日內提出異議視為同意的規定,亦適用於撤回上訴。
•撤回上訴的效果:撤回上訴者,將喪失其上訴權。撤回上訴的訴訟費用準用撤回起訴的規定,可在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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