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的商業合作或親友互動中,把印鑑證明、印章交給他人代辦事項是非常常見的情況。例如:請朋友幫忙辦理過戶、或授權員工簽署某份合約。
但問題來了,如果你授權對方「辦 A 事項」,對方卻順便連「B 事項」也一起辦了,這在法律上稱為「越權代理」。很多人以為這只是民事上的糾紛(合約算不算數),但根據實務經驗,這往往會直接踩到刑事責任的紅線,讓你背上「偽造文書」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前科。
這篇文章將由法律實務角度,帶你拆解「多做多錯」背後的法律風險。
一、 什麼是越權代理?為什麼會變成「偽造」?
簡單來說,「越權代理」就是「拿著雞毛當令箭」。你雖然有獲得授權,但你的手伸得太長,做了超出授權範圍的事。
法律怎麼看?(刑法第 210、211 條)
很多被告在法庭上會喊冤:「我有拿到他的印章啊!我是經過授權的!」但在律師的實務經驗中,關鍵在於「範圍」。
情境舉例與法律後果
情境:阿明授權小王去「領包裹」,結果小王拿著阿明的身分證和印章,順便去「辦了信用貸款」。
後果:在辦貸款這件事上,小王就是「無權製作」阿明的文書。雖然印章是真的,但蓋在不該蓋的文件上,且讓阿明背負債務(足以生損害於他人),這就構成了偽造私文書罪。
專家觀點:法院在判斷時,看重的是「名義」的真實性。只要你逾越了權限,在那個「超出的部分」,你就跟路人甲一樣完全沒有權利簽名。
二、 騙過公務員也算犯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如果你拿著越權簽署的文件去政府機關辦事(例如地政事務所、監理站),還可能多揹一條罪名: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 214 條)。
這條罪成立的關鍵,在於公務員的審查方式:
形式審查(這最危險)
大多數的登記申請(如土地過戶、公司變更),公務員只會檢查你的文件齊不齊全、格式對不對。他們不會(也無法)去調查你們私底下是不是真的有講好。
後果:因為公務員相信你的文件而輸入了錯誤資訊,這就構成犯罪。
實質審查(較難構成)
如果該事項需要公務員詳細調查真偽(例如法官審理案件),那麼就算你說謊,通常也不會構成此罪,因為查證是公務員的責任。
三、 實務上如何判斷有沒有罪?(防身指南)
不是所有的越權行為都會坐牢,檢察官和法官通常會檢視以下三個核心要素:
1. 有沒有「故意」?
行為人知不知道自己越界了?如果你真心以為老闆叫你全權處理,那可能缺乏「犯罪故意」。但如果你明知老闆說「只能賣 500 萬」,你卻擅自簽了「400 萬」的約,這就是故意。
2. 有沒有造成「損害」?
這是刑法的帝王條款。如果你的行為完全沒有讓任何人受傷或損失(包含公眾利益),通常較難成罪。
3. 授權書怎麼寫?
這是最重要的證據!為了保護自己,授權書上千萬不要只寫「全權處理」。
❌ 錯誤寫法:
「授權陳小明處理房產事宜。」(範圍太廣,容易產生越權爭議)
✅ 正確寫法:
「授權陳小明辦理位於 XX 路之房屋『租賃』事宜,租期與金額如下...,其餘權限不予授權。」
結語:別讓「方便」變成「隨便」
越權代理往往發生在熟人之間,因為信任而沒有白紙黑字寫清楚範圍。一旦發生利益衝突,原本的「幫忙」很容易就被定性為「犯罪」。無論你是授權人還是代理人,「白紙黑字明確列出權限」才是避免上法院的唯一解方。
常見 Q&A
Q1:朋友拿我的印章去辦我不承認的事,我可以告他偽造文書嗎?
A1:有機會。如果朋友明知您只授權辦 A 事,卻擅自辦了 B 事(越權代理),且這行為可能造成您的損害(如背債、財產轉移),在實務上這等同於「無權製作」文書,極可能構成刑法上的偽造私文書罪。
Q2:如果我只是誤會了老闆的意思多簽了名,會被判刑嗎?
A2:刑法處罰的是「故意」行為。如果您能證明自己當時是「真心認為」擁有該權限(例如溝通誤會),並非惡意欺騙,則可能因缺乏犯罪故意而不構成偽造文書罪,但仍需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Q3:什麼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A3:這是指您提供虛假資訊給公務員(如地政人員),而該公務員僅進行「形式審查」(只看文件齊不齊,不查內容真假)就將資料輸入系統。若因此造成公眾或他人損害(例如假買賣過戶),就會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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