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定假日的補假日,如果要求勞工出勤,是否需要加給薪資?
國定假日的補假日,如果要求勞工出勤,雇主確實需要加給薪資。

根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
當《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的國定休假,遇到同法第36條所定的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給予勞工補假。這個補假日的性質,即視同國定假日。
因此,若雇主徵得勞工同意,要求勞工在國定假日的補假日出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加倍發給。
工資加倍發給: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及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60130619號函釋,所謂「加倍發給」,是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工作8小時以內,除了原本約定照給的工資之外,雇主應再加發一日工資。
延長工時工資:如果勞工當日出勤工作超過8小時,超過的部分則屬於延長工作時間,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以上。
此外,勞動部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釋也提到,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但這必須徵得勞工「個人」的同意,並且應明確調移後的休假日期,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的國定休假日數。如果未經合法調移,國定假日的補假日仍具國定假日性質,雇主若要求勞工出勤,仍須依法加給工資。
總結來說,國定假日的補假日視同國定假日,雇主若要求勞工出勤,應經勞工同意,並依規定加倍發給工資,超過8小時的部分則依延長工時標準計給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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