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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勞工資遣-工作滿2個月未滿3個月的勞工,資遣費應發給多少?【士林勞資律師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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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工作滿2個月未滿3個月的勞工,雇主依法資遣時應發給的資遣費,其計算方式會因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或「勞動基準法」舊制而有所不同。

首先,資遣費的計算基礎是「平均工資」。根據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平均工資是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若工作未滿六個月者,則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

以下分別說明新舊制資遣費的計算方式:
 

一、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的勞工

若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退休金制度(自民國94年7月1日施行後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選擇適用新制的勞工),其資遣費計算方式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的平均工資。
●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
●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

因此,對於工作滿2個月未滿3個月的勞工,資遣費應按其實際工作月數(含零碎天數換算成月)比例計算。 計算公式為:平均工資 × 0.5 × (實際工作年資,以年為單位計算)。

舉例來說,若勞工實際工作了2個月又15天,平均工資為新臺幣30,000元:
●實際工作年資 = (2個月 + 15天/30天) / 12個月 = (2 + 0.5) / 12 = 2.5 / 12 年
●資遣費 = 30,000元 × 0.5 × (2.5 / 12) ≈ 3,125元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的勞工

若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制度(通常是指民國94年7月1日以前在同一事業單位服務,且選擇適用舊制的勞工),其資遣費計算方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7條規定: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由於舊制資遣費規定「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這表示在計算未滿一年的畸零年資時,只要有零碎的月份或天數,都會被進位到足月。 因此,對於工作滿2個月但未滿3個月的勞工,其工作年資將被視為3個月。 計算公式為:平均工資 × (實際工作月數進位至足月 / 12)。

舉例來說,若勞工實際工作了2個月又15天,平均工資為新臺幣30,000元:
●工作年資將被視為3個月。
●資遣費 = 30,000元 × (3個月 / 12個月) = 7,500元

總結

綜合上述,工作滿2個月未滿3個月的勞工,其資遣費的給付金額會因為適用新制或舊制而有顯著差異:
●新制:按實際工作日數精確比例計算,為「平均工資 × 0.5 × (實際工作年資,以年為單位計算)」。
●舊制:因「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的規定,會視為3個月的年資,資遣費為「平均工資 × (3個月 / 12個月)」。

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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